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5/9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
文号:国税发[2002]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5/9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