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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0年第6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6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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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2006年第50号、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10年第2号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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