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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文号:署加函[2010]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7郑州海关,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郑州
                                         文号:署加函[2010]1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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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海关,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

  《郑州海关关于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请示》(郑关加[2009]97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的批复精神,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扩大试点审批办法的通知》(署加发[2008]50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河南保税物流中心。

  二、同意该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该保税物流中心的选址、面积依法办妥国土和建设规划部门规定的手续,并且围网卡口等监管隔离设施、办公场所等建设完毕后,先由郑州海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联合验收通过,向企业核发《验收合格证书》并颁发标牌,方准予其开展有关保税物流业务。

  四、请郑州海关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开展监管工作,并针对具体情况在验收前上报对本关区保税物流中心的监管实施方案。

  五、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进驻企业的管理人员须经有关直属海关培训合格,熟悉海关监管规定,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和验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特此批复。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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