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8]4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7/1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
文号:国税函[1998]42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8/7/1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赔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深地税发[1998]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