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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7]6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10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
文号:国税函[1997]6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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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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