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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税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33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1996]5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26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
文号:国税函[1996]5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9/26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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