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5]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7/6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法规利率支付储
文号:财税字[1995]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7/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法规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规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法规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法规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