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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外字[1986]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6/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
文号:财税外字[1986]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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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反映,目前有些外籍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很不一致。有提供工资单的,有提供电传资料的,有提供驻华办事处出据的证明,有提供海外津贴部分而不提供国内工资部分证明的。由于纳税义务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不一致,因此,出现实际收入和申报所得额差距较大,造成漏税和税负不平衡。要求统一予以明确。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请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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