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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产品消费税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12
核心提示:文号:货便函[2009]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为了

文号:货便函[2009]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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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为了堵漏增收,依法加强税收监管,根据总局工作安排,请你们组织力量,就白酒相关问题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白酒企业调查范围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8年白酒销售收入前5名的酒类生产企业。

  (二)企业中单位出厂价格最高的前5个产品,每个企业只选择5个产品。

  二、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白酒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将调查结果以报表(见附件)形式于2009年2月13日前上报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传路径: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白酒品牌经济指标调查表。

  附件:白酒经济指标调查表
 

   货便函[2009]15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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