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核心提示: 文号:财关税[2009]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
文号:财关税[2009]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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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