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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 文号:财关税[2009]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

                                 文号:财关税[2009]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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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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