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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9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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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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