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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8]1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文号:国税发[2008]1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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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9号)的规定,财政都、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相关出口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在2007年7 月l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标准进行了审棱。现将符合规定的第二批企业名单(附件1)及不予批准的企业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通知其于15日内持所批准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上述批准的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准予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凡财税[2007]90号、财税[2007]97号文件已规定允许备案的出口船舶和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的设备和建材,不属于老长贸合同的备案范围。

四、上述批准的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l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 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l2月31日.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l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五、对涉及上述批准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敖,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

六、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批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贷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七、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追回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合格企业名单及合同清况(略)

2不合格企业名单及原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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