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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
267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08]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5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
文号:税委会[2008]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25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下载附件]
税委会[2008]38号.zip
上一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4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的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
海关总署2008年第93号公告--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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