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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7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

文号:国税函[2008]7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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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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