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税委会[2008]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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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38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5日起,将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10.4%.
进口经营者自2008年11月5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的铜版纸时,应按上述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适用的铜版纸反倾销税税率的决定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08]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0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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