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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1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

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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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财关税[2008]73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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