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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8年第2号公告--商务部发布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08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

                         文号:商务部2008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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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终止日9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倾销措施将于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特此公告

  附表:

  [下载附件]   商务部2008年第2号公告.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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