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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文号:劳社部发[2000]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8/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
文号:劳社部发[2000]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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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数已达到1500多万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今年三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尚未参保的单位,要搞好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加强指导和帮助,促其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保的单位,要检查其履行缴费义务的情况,以及这些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按照“两个条例”规定加以落实。已由税务机关征缴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依法做好征收工作。
 
  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领导,通力合作,促使“两个条例”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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