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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60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8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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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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