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08年第57号公告--关于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92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5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0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

                          文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57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8-20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下载附件]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