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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9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

文号:国税函[2008]45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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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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