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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财文字[1997]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3/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文号:财文字[1997]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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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委、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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