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9-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9-4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