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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1996]9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
                            文号:国税函[1996]9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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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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