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4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30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

                                        文号:海关总署2007年第14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30
——————————————————————————————————————————————————————————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其中明确黄金伴生矿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号列26030000(铜矿砂及其精矿)的黄金伴生矿,同时作出了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上述关于黄金和黄金矿砂的进口税收政策和近年来我国铅工业发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铅矿砂及其精矿是指税则号列26070000项下的货物。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铅矿砂及其精矿时,其中所含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01,非黄金价值部分的商品编码应填报为2607000090.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