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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

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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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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