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关于河北省枣强县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96
核心提示: 文号:进便函[2006]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段时间来,
                                文号:进便函[2006]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3-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段时间来,—些地区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发现毛皮产品出口异常增长,且供货企业主要来源于河北省枣强县,经过核查已陆续发现一些疑点。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审核出口企业从河北省枣强县供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131121)购进毛皮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发现疑点的,一律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在排除疑点后方能办理退税。

  二、请各地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来(以毛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为准)从河北省枣强县供货企业购进毛皮产品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复查,深入了解出口企业有关业务的成交过程、成交价格、资金流向、货物运输、报关等各方面情况。发现疑点的立即向总局汇报。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叶,要坚持“两手抓”,—方面要切实保护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一方面要严厉打击骗税违法活动。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