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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案终裁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339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

                           文号: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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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分子结构式:

  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2%

  (二)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 22%

  (四)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2004年5月19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二)立案通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7月13日就收到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三)初步调查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日本信越株式会社、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7家企业向商务部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2004年8月9日,商务部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6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务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4家生产商的答卷,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的关联商也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日本信越株式会社、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拜耳有机硅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分别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立案后,有利害关系方就申请书证据充分性提出评论。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所附证据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了解国内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企业的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针对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反映的本案对下游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于2004年10月19日召开了上下游产业意见陈述会,各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各自的证据材料。

  立案后,各利害关系方还多次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并就对方评论提出了书面意见。调查机关也接待了来访的部分利害关系方代表,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调查机关对听取的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在初裁决定中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申请参加调查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并符合要求的有国外(地区)生产者7户,分别是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和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上述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和二十六条的规定,2004年8月12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3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3份;国内进口商广州市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康宁(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得霖硅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4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6份。

  2005年2月,调查机关就进口量问题向已知的7家国外生产者和60家国内下游企业分别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和《国内购买者/消费者调查问卷(补充问卷)》。到问卷截止日期,6家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道康宁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补充问卷)》答卷,6家国内下游企业提交了《国内购买者/消费者调查问卷(补充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陈述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2004年8月12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2005年4月7日,调查机关听取了本案国外生产商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的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2004年8月4日,调查机关接收了道康宁公司《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有关问题及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8月5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公司的《对立案公告、申请书及申请人意见的评论》;2004年10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和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的《关于征收反倾销税将对下游消费者产生消极影响的评论》;2004年11月23日接收了德国瓦克公司《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申请书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关于利害关系方意见的评论意见》;2004年12月9日接收了道康宁有机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道康宁公司和道康宁有限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2005年1月17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于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之评论意见》;2005年1月26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2005年2月21日接收了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对通用公司<关于对申请书中产品调查范围的评论>的评论意见》和《申请人对道康宁公司<关于将被调查D5、D6有机硅产品排除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的申请>的评论意见》;2005年7月29日接收了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关于初裁前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

  (6)实地核查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分别对本案申请企业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产业损害调查组对申请书和《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的问题以及利害关系方所集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核查。

  (四)初步裁定及公告2005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9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五)延期公告2005年7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延期公告,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六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16日。

  (六)初裁后的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8月20日-9月4日赴美国道康宁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没有对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价格承诺初裁后,在调查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和具体价格承诺协议建议书。考虑到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复杂性不利于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协议的监管,调查机关没有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4)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美国道康宁公司、英国道康宁有限公司、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日本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等应诉答卷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答卷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时,调查机关对应诉答卷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产业损害调查局收到了本案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人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2005年12月12日,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拜尔有机硅有限公司、通用电气东芝上海有机硅有限公司、深圳通用精细有机硅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案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2)实地核查2005年11月15至17日,产业损害调查组对本案申请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进行了实地核查。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分子结构式:物理化学特征:水解料0x20DMC0x20D4外观0x20无色透明液体0x20无色透明液体0x20无色透明液体色度(黑曾)0x20≤200x20≤100x20≤10气味0x20无异味0x20无异味0x20无异味密度(20℃,g/cm3)0x200.956-0.9660x200.949-0.9580x200.950-0.958折光率(20℃)0x201.3940-1.39800x201.3910-1.39600x201.3960-1.3970环体总含量(%)0x20≥500x20(D4+D5)≥800x20(D4)≥95粘度(25℃,mm2/s)0x20≤100x202.10-3.500x202.10-2.80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和39100000.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100000报关,因此,有关调查的数据和资料均依照原有3个税则号采集,并据此做出相应裁定。但是,调查机关调查认定,被调查产品并不应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100000,因此该税号不属于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产品的税则号。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1、初裁前,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进口D4在纯度、质量方面与中国国内产品不同,不应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国内申请人提出不同主张和意见。

  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在综合考虑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和意见的基础上,在初裁时认定进口D4应该列入被调查产品范围。终裁时,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

  2、初裁前,有利害关系方提出,立案公告产品范围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未个别提及D5和D6,申请书中D5、D6和D5/D6混合体不在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范围之内,技术指标的描述仅限于水解料、DMC和D4,且D5、D6在分子结构、物理与化学特性指标、生产流程、产品用途、客户和生产厂商评价、销售渠道和调查期内价格方面与D4存在差异,主张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对此,国内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评述意见。

  经调查,调查机关初裁时认定不应将D5、D6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终裁时,调查机关确认初裁决定。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技术质量指标上是基本相同的。在外观上完全相同,为无色透明液体,可燃, 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2、生产工艺流程经调查机关调查了解,目前,世界上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生产工艺路线是通用电气公司、道康宁公司等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 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

  第二种生产工艺是德国瓦克公司为代表的生产工艺。它是二甲基二氯硅((CH3)2SiCl2 )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通过分离得到线性体和DMC,DMC通过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等;其中线性体也可直接加工成聚硅氧烷。

  中国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是二甲基二氯硅烷((CH3)2SiCl2)经水解得到水解料。水解料在催化剂作用下连续真空裂解,得到DMC,DMC进一步精馏,分别得到D3、D4、D5和D6.可以看出,国内产业的生产工艺与世界普遍采用的第一种生产工艺流程相同。

  3、产品用途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体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均用于高温胶、室温胶、印染助剂和个人护理等四个市场。具体而言,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个人护理、纺织、电子、汽车、建筑、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4、销售渠道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5、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及价格使用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国内下游企业表示:他们既使用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质量和产品品种上基本能够满足国内下游用户的需求。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两者具有可替代性。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中国国内产业范围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国内申请人在内共有四家企业,在调查期末,北京化二股份公司的该套设备因亏损严重而停产。目前,只有国内申请人三家企业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其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对国内产业的定义。本案裁决依据的中国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的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三家国内申请人企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

  1、正常价值初裁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国内客户销售四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全部为非关联交易。经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该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

  在核查中,公司提出其答卷中误报了部分非原产于日本的产品的销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该部份销售应该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有一种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此外,其他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所有成本数据,根据销售收入百分比分摊相关费用并提供了分摊方法。经过核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纳该部分数据。根据该部分数据,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没有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的情况。

  公司的答卷称某一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小批量交易,客户对小批量产品有特殊的要求,而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均为大批量交易。初裁时,调查机关考虑大、小批量交易的情况,采用分组的方法分别确定大批量交易和小批量交易的正常价值。经过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对于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的型号,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国内市场的同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结构价格来确定这一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公司提出由于该型号产品国内销售存在工业级和特殊级的区别,特殊级产品销售的高额利润率会不合理的提高其结构价格。由于该公司没有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不予考虑。

  2、出口价格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两种交易方式向中国出口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一是通过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出售(后者自用深加工)或向中国大陆的非关联公司出售。第二种交易方式是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自用加工成其它产品。香港的关联贸易商单独提交了答卷,报告了与关联客户及非关联客户的交易数据。

  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以香港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大陆非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通过第一种交易方式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通过第二种交易方式直接对中国大陆关联公司的销售,由于难以准确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应调整,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报告的香港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重新审查了该公司正常价值的调整项目。

  关于退款及赔偿,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调整缺乏足够证据暂不予接受。在核查中,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此项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报告了两项费用的组合,信用费用和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所支付的费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用于出售应收账款所支付给银行的费用相应的证明材料,暂未接受该部分调整。在核查中,公司补充提交了支付给银行的费用的证明文件,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最终裁定中接受该项调整。

  关于运费,在核查中,公司提供了运输公司特定于发票的运费信息并据此对答卷中填报的数据进行了部分的修订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在核查中提供的材料。

  关于包装费用,核查中,公司根据单位包装成本修订了答卷中报告的部分数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部分修订。

  关于销售状况差异调整,公司称国内销售渠道与对中国出口销售渠道不同,国内销售需要更多大量的促销和推销活动。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项调整缺乏足够证据,暂不接受。在核查中和初裁后的评论中,公司提出其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销售环境在两个市场上存在的巨大区别。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状况的差别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对该项目调整的主张不予接受。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予以接受。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其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

  关于退款及赔偿,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调整缺乏足够证据暂不予接受。在核查中,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此项调整。

  关于内陆运费和国际运费,在核查中,公司提供了运输公司特定于发票的运费信息并据此对答卷中填报的数据进行了部分的修订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在核查中提供的材料。

  关于包装费用,核查中,公司根据单位包装成本修订了答卷中报告的部分数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的部分修订。

  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公司报告的其他调整项目予以接受。通过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这些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因此决定在最终裁定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接受其调整主张。

  此外,对于公司在核查中及其后提出的新主张,由于提出的时间超过了规定期限,调查机关决定不予考虑。

  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美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等,最终决定接受该公司产品型号划分方法。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若干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相应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而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低于5%.经核查,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和实地核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方法合理,最终决定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经与对应型号的成本数据相比较,调查机关发现所有的内销交易均是高于成本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小于5%的型号,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告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第二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的关联商或香港关联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后者加工成下游产品销售。

  在初裁中,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三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就某笔被抽样核查的交易,该公司在表格中填报了运费金额,而实际并不发生运费。调查机关最终决定,根据误报金额占所有抽样金额的百分比调整了公司所有运费金额。对于公司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经核查后,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各项认定。

  (2)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一步进行了审查。在实地核查中及其后,该公司向调查机关主张增加出口退税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这些主张的提出超过了规定期限,决定不予考虑。对于公司答卷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经核查后,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

  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英国国内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的产品型号划分方法等,最终决定接受该公司产品型号划分方法。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若干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而若干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没有内销。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认定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方法合理,最终决定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成本。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经与对应型号的成本数据相比较,调查机关发现所有的内销交易均是高于成本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最终裁定中,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的型号,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数据来确定正常价值;对于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内销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所报告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构造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三种方式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第一种方式是公司直接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第二种方式是公司通过中国大陆的关联商或香港关联商向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关联客户销售被调查产品,后者加工成下游产品销售。

  在初裁中,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公司向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和香港关联商销售给非关联中国大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第三种方式的出口,调查机关以中国大陆关联商向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认定。

  3、调整项目

  (1)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裁定,接受各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出口环节的调整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

  德国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

  1、正常价值初裁前,因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必要信息,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正常价值。初裁后,调查机关再次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以该公司国内交易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调查期内,德国瓦克直接向中国大陆客户出售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初裁前,调查机关以出口交易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决,仍以该价格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

  3、关于调整项目初裁后,经进一步审查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提出的关于国内交易和对华出口价格的相关调整项目。

  (二)价格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商务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商务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美国、英国、德国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22%

  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他美国公司

  22%

  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

  22%

  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

  22%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

  1.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和进口量不属于微量或可忽略不计调查数据显示,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在2003年至2004年向中国出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且向中国出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数量占中国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

  2.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评估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了调查。如前所述,第一,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特性、技术指标、生产工艺、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相互可以替代;第二,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而且有些客户完全重合,它们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第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和代理等形式,而且销售市场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广东省、浙江、江苏、山东、四川、福建、湖北等。因此,它们之间在中国国内市场上是直接竞争的。

  通过调查和以上分析,调查机关认为,对被调查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被调查产品进口分别属于中国进出口税则三个税则号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调查产品的专门税则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从中国海关的统计中得到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调查过程中,国内产业提出采用国内市场需求量减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得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方法。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意见。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进行了考证,并向部分下游企业发放了专门针对消费量的调查问卷。经核实,企业答卷与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基本吻合。调查机关还向其他相关企业和组织进行了调查,进一步印证了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数据的准确性。通过以上调查,调查机关对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提供的市场需求量的数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处理方法,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国内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为55539吨、61336吨、84789吨和96725吨。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0.44%、38.24%和14.08%,进口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相对于2000年的进口量增加了74.16%.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上升。

  2.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的市场份额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76.55%、73.18%、71.89%和68.38%,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保持在70%左右,市场份额一直较高。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被调查国家出口到中国国内的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每吨分别为2767.44美元、2617.37美元、2337.55美元和2136.86美元。2001年以来,每年比前一年分别下降为5.42%、10.69%和8.59%.2004年第一季度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比2003年略有回升,达到2268.84美元,但相对于调查期前三年仍然存在大幅下降。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调查期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每吨分别是20008.11元、18493.54元、15034.53元和13544.20元。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一年分别下降7.57%、18.70%、9.91%.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为14492.76元/吨。由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市场份额较高,而且进入市场较早,对国内市场价格影响较大,被调查产品在市场价格变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被调查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等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需求量分别为:72550吨、83810吨、117940吨和141460吨,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5.52%、40.72%和19.94%.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和销售量为适应不断增长的国内需求和良好的产品市场预期,通过技术创新和设立新的生产设备,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7673吨、22829吨、54773吨和58130吨。生产能力增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国内生产企业在调查期以前投入建设的生产设备在调查期内投产所致。

  由于国内产业先期为建设生产设备投入大量资金,为保持生产设备的连续运转,以获得规模效益,在生产能力和国内需求同时出现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销售量也相应增长。

  国内产业2003年的生产能力、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幅度相对于2002年普遍下滑,增幅分别下降了133.80个百分点、16.27个百分点和10.92个百分点。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增速继续回落;销售量出现下降,较2003年同期下降了5.13%,可以看出,这三项指标的增长在调查期后期受到抑制。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调查期内,销售收入上升,但受销售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率远远低于销售量的增长率。2001年,销售收入的增长率比销售量低约10个百分点;2002年,销售收入和销售量增长率的差距更加扩大,销售收入的增长率比销售量低约29个百分点;2003年,销售收入增长率比销售量的增长率低约14个百分点;尤其是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出现了负增长,下降了4.7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

  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和税前利润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持续下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了7.57%;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出现大幅下滑,比上年下降18.70%;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比上年下降了9.91%,其价格水平是调查期内的最低点;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仍然维持在很低的水平。

  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情况下,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持续下滑,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大幅下降,在调查期末出现了亏损。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比上年下降了49.44%;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再次大幅下降,由盈利转为亏损;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继续下降,亏损额比上年增加了120.28%,亏损状况加重。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整体仍然亏损严重。

  在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主要因素中,2003年与2000年相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降低了15.73%,但是税前利润却降低了109.17%.

  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在中国起步较晚,属于成长期。近年来由于该产业利润持续下降,企业普遍延缓或取消了部分扩产计划。2000年至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为19.44%、22.29%、24.43%和29.19%,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和投融资能力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不断下降,调查期后期呈现了负值。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比上年下降了9.11个百分点;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继续大幅下降,比上年下降了4.98个百分点,投资收益率出现了负值;2003年和2004年第一季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继续恶化,投资收益率一直是负值。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和税前利润持续下降,出现巨额亏损,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原有扩展计划和投资计划被延缓,企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分别为84.89%和82.46%;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大幅下降为55.34%,比上年下降27.12个百分点;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为75.47%,比2000年低9.42个百分点。调查期内的年平均开工率仅为74.64%,处于较低水平。

  7.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2000年和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分别为413.11吨和507.81吨。但是,在2002年和2003年,由于价格持续下滑,销售受阻,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上升,分别达到了1205.34吨和821.92吨,相对于2000年分别增长了191.8%和99%.

   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被迫降价销售,销售收入增长率远远低于销售量的增长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利润大幅下滑并出现严重亏损,2000年至2002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大幅度下降。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比上年下降104.51%,现金净流量出现负值;2002年的现金净流量比上年再降1692.37%,国内产业出现了严重的现金流量入不敷出的现象,国内产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机。

  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由于国内产业的生产技术和劳动生产率也相应提高,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就业人数基本平稳。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比上年提高5.28%.2002年,由于国内产业生产规模扩大,多条生产线投产,就业人数比2001年增长10.37%;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加权平均价格降到最低点,企业出现了巨额亏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比上年下降了4.96%.

  1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7%、45.90%、52.30%.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利润空间不断缩小,直至出现亏损。国内产业通过采取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等措施,劳动生产率不断上升。但在劳动生产率上升的同时,国内产业经营状况却呈现恶化,未能扭转亏损局面。

  1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年工资2001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总额较上年下降了6.91%,人均工资比上年降低了11.57%;2002年,人均工资比上年上升37.16%,工资总额也相应增加了51.38%;2003年,人均工资小幅上升,比上年上升了5%,工资总额下降了0.21%.2003年与2000年相比,人均工资增加了27.35%. 12.被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被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综合上述因素,在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处于成长期,国内市场需求高速增长,从而带动了国内产业生产能力、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但是,由于在2001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逐年明显下降,且进口数量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所占市场份额高达70%左右,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跌,销售收入并没有随着销售量增加而相应增长,国内产业的投资计划与产能扩张被迫推迟或取消,从而生产能力、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受到抑制,市场份额维持在较低水平,并且产能、产量和销售量的增长也未给国内产业带来相应的规模效应和利润增长。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被迫大幅下降,正常销售受到严重影响,销售收入增长受到抑制,导致税前利润逐年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断恶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筹措资金和投资能力下降,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根据国外生产商调查问卷统计,被调查国家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的生产能力分别达到了588925吨、614020吨、635920吨和641920吨。调查期内,被调查国家的生产能力在其国内市场上普遍存在生产过剩的情况,而且市场需求的增长幅度很小,短期无法消化剩余的产能。而在被调查国家的出口量中,向中国的出口量所占比重很大,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在全球市场上,只有中国的市场需求呈明显的增长趋势,而且中国国内产业尚处于成长期。所以,被调查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市场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现有证据表明,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国内产业属于高新科技产业,处于成长期,调查期内,在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下,生产能力不断增长。与此同时,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7%以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高达70%左右。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较小,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定价中一直起主导作用。

  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数量持续增长,2003年比2000年增加了74.16% ;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持续下降,2003年比2000年下降了22.79%.由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且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压低和抑制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国内市场需求的高速增长,即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销量逐年增加,市场并未出现饱和及过剩,如果保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品价格依然不会降低。经调查,国内产业自身不存在过度竞争,也没有出现压价行为,可以排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自身因素造成企业低价和亏损的可能性。所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大幅下降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不断下降,造成国内产业在生产能力、产量和销售量增加的情况下,销售收入不能得到相应的增加,进而国内产业税前利润锐减,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为负值,投融资能力下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陷入困境。因此,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二)其他因素分析调查机关对可能使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需求的变化。调查期内,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需求量不断增长,从2000年的72550吨增至2003年的141460吨,中国国内市场需求增长不仅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非常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

  2.消费模式的变化。调查期内,随着中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消费模式发生了一些变化,除了保持原有的应用领域外,还拓展了新的使用领域,在很多场合下替代了传统材料,由传统的建筑、纺织、军工等领域逐步扩展到了建筑、纺织、军工、汽车、电子电气、化妆品等领域。显然,消费模式的变化是国内产业发展的积极因素。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应当是由于消费模式的变化所引起。

  3.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的变化。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单位销售成本稳中有降,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不存在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4.贸易政策的影响。国内产业作为高科技产业,在中国一直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没有遇到国家限制该产业产品贸易行为的政策,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5.国内外竞争状况。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质量不断提高,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性能和质量上相同或相近,具有竞争性。没有证据表明国内外的正当竞争导致了国内产业遭受损害。

  6.技术进步因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实现了自主开发生产技术的突破。近年来,已相继建成了甲基单体单套装置万吨级,五万吨级的生产能力,国内部分企业的在建装置甲基单体已达到了十万吨的能力,其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和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国内产业技术的发展未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7.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的影响。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很小,2000年和2001年没有出口, 2002年仅出口192.24吨,占全部销售量的0.66%, 在2003年仅出口337.92吨,占全部销售量的0.81%.显然,这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

  8.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影响。调查期内,来自被调查国家的进口量占中国国内进口总量的比例一直高达97%以上,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总量很小,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很小。

  9.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造成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七、最终裁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英国、美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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