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 文号:署税发[200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为

                                   文号:署税发[2006]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1-4
———————————————————————————————————————————————————————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为举办2010 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下简称世博会)进口的物资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中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取得的来自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用于世博会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世博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版、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书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需要,专门用于世博会场馆建设,且与场馆固定设施不可分离的设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关税和进日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设备的范围、数量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四)对世博会期间境外参展方进口的展品、设备,在进口时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展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留用或变卖处理的,需办理正式进日手续,并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对境外参展方进口与本届世博会有关、在世博会园区内使用且不流人国内市场的宣传品、设计图纸等非贸易性文件,按照海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关税和进日环节增值税。

  (六)对境外参展方在世博会园区内进行展馆建设和布置所必须进日的建筑装饰材料、固定安装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建筑装饰材料和固定安装设备的范围、数量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世博会期间国际展览局、参展国和地区代表团在世博会园区内举办展示活动所必须进口的民族工艺品、风味食品等,在合理数量和金额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进日商品的具体品种、数量和金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一)世博会进口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纳人海关《 减免税管理系统》 管理。进口地海关凭仁海海关出具的《 进出日货物征免税证明》 办理免税进口手续。世博会进口物资的监管方式包括:“一般贸易”(代码0110 )、“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进出境展览品”(代码2700)和“国家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代码3511 )等;征免性质包括:“无偿援助”(代码201)和“国批减免”(代码898)等。

  (二)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需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免税商品范围、数最和金额的,海关对有关进口物资可先凭税款担保办理放行手续,待免税商品范围、数量和金额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结案手续(三)世博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05 年12 月7 日起生效。此前对有关物资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已收取的税款保证金应予以转税。2005 年12 月7 日以后至收到本通知前,对有关物资已征收的税款或收取的税款保证金,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第一、二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予退还;其他需核定免税商品范围、数量和金额的,待有关内容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或退还税款保证金的手续。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