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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5年第109号公告--聚酯薄膜反倾销案期终复审裁决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05年第10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
                           文号:商务部2005年第109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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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8日发布2004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调查范围为适用于韩国聚酯薄膜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反倾销措施。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聚酯薄膜,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2062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终止征收聚酯薄膜反倾销税后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维持聚酯薄膜反倾销措施。即自2005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7号和2003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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