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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311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8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30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退税问题的
                         文号:国税函[2005]8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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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磷酸二氢铵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5]78号)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磷肥的初级产品,为全面限制磷酸氢二铵出口,将涉及的三个税号全部列出,暂停出口退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且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是同一商品代码,报关时无法区分。因此,对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项下的全部产品,都应暂停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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