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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5]7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1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

                             文号:国税函[2005]7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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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鼓励玉米出口,考虑其特殊情况,对列名外贸企业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玉米,在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5年5月1日起,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办理退税。请你局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防出现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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