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两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地[198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6/6/23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
文号:财税地[1986]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6/6/23
————————————————————————————————————————————————————————————————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6)粤税三函字第031号文收悉。对你局提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两个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二、对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实际负担能力而采取的一种照顾政策,并不是从适用税率的高低出发的。对生产其他高税率产品的企业,不应减征教育费附加。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