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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124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10  失效日期:2006-4-30【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
                文号:国税函[2004]124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4-11-10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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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此条款失效】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此条款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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