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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4]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

                                    文号:国税发[2004]10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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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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