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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04年第22号公告--冷轧板卷复审听证会2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 文号:商务部2004年第2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17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

                               文号:商务部2004年第2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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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给中国大陆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商务部报经国务院税则委批准,自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国内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为保证复审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于2004年6月1日召开冷轧板卷反倾销案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复审程序申请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商务部申请参加本次复审程序,并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复审程序的利害关系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二、发言及证据材料的提交

  拟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在递交参加听证会申请的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交发言内容的概要及计划发言时间。进行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听证会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补充提交发言材料及相关证据。

  三、听证会时间、地点

  本次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将视报名情况在报名截止日期后7日内直接通知。

  四、商务部联系方式

  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同时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参加复审程序的申请及有关书面材料。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412、65198752、65198741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057、65198053

  传真:86-10-65198054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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