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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58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4]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

                                     文号:国税函[2004]10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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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有关情况登记备案的报告》(粤国税发[2003]242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所上报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福斯特惠勒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出口的煤粉蒸汽锅炉辅助设备等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见附件1),基本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公司出口的/等货物(见附件2),不符合222号文件的规定,应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属于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退税率执行。对总局原则同意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上述货物,你局在接到总局的批复后,必须组织力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凡发现不符合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一律按照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

  2.按调整出口退税串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略)

  附件1:按调整出口退税率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的成套设备和大型机电产品

  出口企业名称           出口货物名称         签约时间     金额

  福斯特惠勒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煤粉蒸汽锅炉辅助设备    2003.10.5    583万美元

  福斯特惠勒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煤粉蒸汽锅炉辅助设备    2003.10.13   222万美元

  珠海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制氧机           2002.12.12   3604万美元

  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斗轮取料机等         2003.6     916万美元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汽轮机等          2003.8     3192万美元

  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变压器等           2000.10     2950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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