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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关于暂缓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 文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6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
                             文号:海关总署2003年第6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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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五年。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征收反倾销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和方法将另行公布,届时海关将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实施反倾销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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