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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278
核心提示: 文号:进便函[2003]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

                            文号:进便函[2003]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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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各地反映的几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鉴于《通知》下发后,各地使用的绝大部分专用税票软件尚不能填开18位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出口企业已取得的填开8位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税票,主管退税机关仍应予以受理,不得因此而拒收或不受理申报退税。最近,总局信息中心已修改CTAIS征管软件相关功能,可以开具18位号码的增值税专用税票,请各地及时接收和安装使用。对于各地自行开发的专用税票开具和传输软件,请各地立即着手修改相关功能,使得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取得专用税票。

  二、《通知》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述“必须将专用发票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是指: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录入18位号码(代码和号码),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之间以逗号隔开。

  三、各地退税机关应对2003年9月30日前已将出口企业登记库上报总局而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情况进行核对。原上报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海关代码”项目有误的,应采取《通知》附件3所述的变更登记录入方式重新上报相关企业的退税登记数据,相关记录的“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Rzym)项目填写为“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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