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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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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