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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7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
                                  文号:财税[2003]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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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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