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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若干进口商品征收特别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文号:税委会[200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1-26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
                                  文号:税委会[2001]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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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外经贸部: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第六条的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请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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