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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进口自用物品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12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

                                  文号:财税[2000]8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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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5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香港驻京办")及其工作人员运进内地白用物品的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办公用品、机动交通工具和香港驻京办主任、副主任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及其他常驻工作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内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

  2.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办公车辆免税以3辆为限,个人自用的小汽车和摩托车每个家庭各限1辆。

  3.上述香港驻京办运进内地的公用和个人自用物品,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经批准转让的物品,应按规定到海关办理转让手续。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成立后,其运进内地的自用物品亦按上述规定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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