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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4-2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
 
                                  文号:财税[201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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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厦门市、河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我们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来函,要求明确成都双流等3个机场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2月1日起,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双流、厦门高崎和郑州新郑机场设立的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在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有效期内,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

  二、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上述保税仓库,按照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销售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油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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