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入围人员进行考察并出具考察鉴定。考察鉴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务于11月15日下午15:00点前先以传真方式报送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中心)。原件请同时特快专递。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张群 010-63545015,6354364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附件: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考察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