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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38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文号:财税[201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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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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