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3  浏览次数:186104
核心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

      (二)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

      (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