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0  浏览次数:198330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