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3  浏览次数:165101
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规定,现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统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二)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四)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国家税务总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