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
 
                           文号:财税[2011]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4-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