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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
28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10]3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文号:国税函[2010]3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26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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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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